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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根据总署公告〔2014〕56号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应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接受海关监管。

电子商务企业需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需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审查备案